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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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投资验资需要以下材料:设立企业设立申请报告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资本明细表;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投资实物相关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则无需提供);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则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则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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