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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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内容: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手续如下: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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