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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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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托管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托管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托管人为外商独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其母(总)公司满足第(一)项规定条件,且能够为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和托管规模可以按其母(总)公司计算; (三)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信用级别按其母(总)公司计算; (四)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 (二)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与受托人有前款关系之一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注:2.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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