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针对民间借贷债务人能履行债务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途停止履行。中止履行并未从根本上和实体上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仅仅是赋予了债务人的相应的暂停权利,在暂停因素消失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期满2年后债权人仍不能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 (2)提存。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将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的法律制度。提存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受领债务;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或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