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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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约定让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所有在债务转移后第三人不履约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原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原有债务。
民间借贷债务人不还的处理方法: 1、协商解决; 2、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申请支付令; 6、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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