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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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主要的情形包括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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