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那么,试用期就只是一个时间期限而已,只不过用人单位应该在此期限内可以做考核。当试用期的期限届满之后就不会再有试用期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者,通俗的理解就是试用期内没有考核或者默认通过的,试用期一满就自动视为转正的“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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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满一年以上,是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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