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第一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第二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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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如下:公司设立人不符合规定,公司设立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具备特定资格,低于法定人数;公司章程缺乏绝对必要的记载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发起人未召集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公司无效的;公司登记无效或者从事特定事业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公司分立无效的原因有:公司分立程序的缺陷,如果分立相关书籍中未记录事项,信息披露程度不够等;公司分立内容不公平,如果换股比例不公平,相关书籍的内容违反强制性法规或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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