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证明;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4)《指定(委托)书》。《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注: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到税务部门需要材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份(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中); 4.公司章程的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5.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7.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2份(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8.纳税人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2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9.外经贸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0.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的复印件2份; 11.《税务登记表》3份;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请注意:纳税人提交的全部复印件字迹应清晰并且首页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中心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采用刷卡方式收取,请在办证时携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并确保有足够余额办理收费;所有表格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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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有: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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