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管理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三)弃烧、弃管的;(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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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违约金是合同上有注明是需要进行缴纳的供热采暖期交费的最后期限。 需要缴纳,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货合同违约赔偿的方式为:约定赔偿,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法定赔偿,赔偿金额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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