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温度没有达到要求,是违约。因此供热单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双方的合同约定。但这类纠纷取证比较麻烦。如果双方对供暖的状况认识一致,还好办。那就是一起对供暖的实际温度确认、双方签字,形成书面的证据。如果对方不协助,就只好请公证处对温度状况进行公证,以公证书为证据。这样做,就增加了公证费。 建议你和其它住户联合共同处理。例如共同对供暖单位起诉。这样,费用分担,可以减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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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违约金是合同上有注明是需要进行缴纳的供热采暖期交费的最后期限。 需要缴纳,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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