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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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是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是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是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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