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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法中哪种情形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2020-08-03 08: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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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03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发生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作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虽然《劳动法》第五十条已经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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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他。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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