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赌博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仅是朋友之间的娱乐不应认定为赌博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 2、制造、出售“诈赌”工具的; 3、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4、设置赌博机赌博或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5、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的; 6、采取发行、销售“六-合-彩”等私彩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利用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明知是未成年人而为其参与赌博提供条件的; 10、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11、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为其参与赌博提供条件的; 1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虽然赌资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马路边设摊赌博的; 2、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 3、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4、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5、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经公安机关劝告不听的。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个人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 3、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4、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的; 5、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赌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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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博行为是指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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