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赌博罪的构成只能有三种情况,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具体来讲—— 1、“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 2、“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棍”。 3、“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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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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