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但如果是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进行处罚或拘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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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参与赌博的动机与目的。在主观上,赌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还要有通过赌博获取钱财的目的。同时,是否成立赌博罪,还要看当事人涉赌的数额与次数,对于多次赌博,聚集赌博,数额巨大的,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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