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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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认定如下:主观上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即使实际上没有赢钱甚至赔钱,也不会影响犯罪。以营利为目的,涉嫌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博二十人以上;组织出国赌博,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为诈骗,而赌博罪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与抢劫罪,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抢劫赌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发生在赌场的当时,应定为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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