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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从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赌博行为和赌博罪。赌博行为是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或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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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区别: 首先,从组织的特征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都有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不局限于认识的人之间,也可能完全不认识。只要行为人开场,场子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所知,场子就能自动起到吸引他人赌博的客观作用,而不需要被告人做特殊的广告、组织和吸引。而且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了施特殊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吸引他人赌博,比如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组织人员,与其他赌徒没有区别,也一起赌博。 其次,从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及赌博方式的确定方式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具有绝对的控制力。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决定,赌具由他们提供,盈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聚众行为人与赌徒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和规则共同商定。 最后,从犯罪场所是否固定,持续时间长短来看,开设赌场罪场所吸引赌博人员的功能更加稳定,持续时间更长。从字义上看,赌场是指专门用于赌博的地方。因此,只要某个地方在特定时间用于赌博,就可以认定为赌场。但在实践中,许多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不断以移动赌场的形式改变赌场的位置,地点确定后临时通知,但这种位置的变化并不影响赌场对赌博人员的吸引力,即聚集场所的功能。
赌博行政处罚标准为:赌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参与赌博的个人赌博财产超过5000元,刑事处罚不足的,实行劳动教育。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赌资累计达五万算赌博罪据新华社消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3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强调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要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抽头达五千构成赌博罪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代理赌博网算开赌场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域外开赌场禁招中国人司法解释明确,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帮他人赌博以共犯论处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司法解释明确,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网络赌资按其代表金额定司法解释明确,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带少量财物娱乐不算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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