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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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有: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
股份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如下: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奖励公司员工股份;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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