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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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情形有: 1、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3、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一、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三、因股权转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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