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
1、违反规定,如果章程对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2、违反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3、...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股权的转让须评估作价,如果不是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公司净资产为负值,股权转让一元转让是可以的如果公司净资产是正值,合理的交易价格应是净资产折算的股权价值,当然,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一元转让 不论以什么价格转让股权,须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不论以什么价格转让,须依法纳税
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可以转让:员工死亡、退休、退休、辞职或者被企业解雇、解雇、解雇等,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购买员工持有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时,经股东大会同意,企业可以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以出售给企业的其他员工或新员工。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服务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作为资产证明和股息依据。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在合作制度的基础上,由企业职工共同投资,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实施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劳动分配和股息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转让公司的股份。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