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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份合作企业不可以转让

2021-12-21
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可以转让:员工死亡、退休、退休、辞职或者被企业解雇、解雇、解雇等,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购买员工持有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时,经股东大会同意,企业可以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以出售给企业的其他员工或新员工。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服务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作为资产证明和股息依据。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在合作制度的基础上,由企业职工共同投资,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实施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劳动分配和股息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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