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秀珍要求继承张裕仁遗产一案,上海异型钢管厂与权利人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秀珍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诉法第81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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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整体保持北业南居的用地格局,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22.30公顷,较“一张图”减少1.68公顷;居住用地面积20.90公顷,较“一张图”增加2.08公顷。 (二)中小学、绿地、加油站等用地规模均不变,结合城市设计方案优化用地布局。其中中小学用地面积8.78公顷,小学和高中形状微调,初中调整至古田路以北,古雅路以东,各学校用地面积不变;绿地面积7.73公顷不变,集中调整至临古田一路原远大制药厂地块内;加油站用地面积0.41公顷不变,沿解放大道向西微调位置和形状。 (三)复合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点位控制)控制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不变,调整至本项目范围外。 (四)2处110千伏变电站减少为1处,采取点位控制。 (五)复合公交枢纽站、小型消防站规模不变,位置结合方案微调;公共通道结合方案调整位置;复合社会公共停车场总车位数控制406个不变,位置结合方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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