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中“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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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行为实行的对象是第三方而不是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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