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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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要具备的条件主要如下:避险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清晰的认识,希望以避险为目的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避险原因,危险来源主要包括,自然力量、动物入侵、入侵理、病理过程;避险时间是在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的情况下,对合法权益形成紧迫、直接的危险;避险对象针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客观条件,包括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及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主观条件,即避险行为必须出于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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