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债务人的房子时,债权人可以竞拍,但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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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的房子只要有不动产产权证书,能够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就是可以买的。房屋出售即转让只要能办理产权变更就能够进行房屋物权转让,就是可以再次出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房屋能否及时执行。
使用权房也称公房,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权利,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一般来说,使用权房不可以买卖,但产权单位一般在年初和年中两次布告通知,使用权人可以拿单位工龄介绍信到房管所或产权单位的房管科参加房改,获得产权单位同意后,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把使用权变成产权,才能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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