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也称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也称未成年工劳动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尚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生理特点、体力情况等,对未成年工劳动进行特殊保护的制度。《集体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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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雇佣单位不可以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明列禁止的岗位上上班,并且也不可以从事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岗位,此外,用人单位不可在女职工孕期期间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妊娠期间享有带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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