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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2021-10-23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如下:1、用人单位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劳动保护。2、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性员工在生理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不得安排女性员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禁的劳动。怀孕七个多月和哺乳期女职工可不可以安排延长时间和夜班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作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工作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以上产假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5、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期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未成年人禁忌劳动范围劳动。8、符合以下条件的人,使用者必须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1)在安排工作单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满18岁,上次体验时间超过半年。9、禁止使用者招聘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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