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员工的,应当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当补偿一个月代通知金。如果没有法定理由无故辞退的,补偿标准应当翻倍(即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2个月工资标准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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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主动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公司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不过也存在几种公司可以不用赔偿的情况。
非法辞退员工,如辞退怀孕、哺乳期女员工的,公司将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给予员工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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