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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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企业单方面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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