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销毁,或者对已经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召回商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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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经营者一旦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以上的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停止等措施生产或服务。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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