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销毁,或者对已经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召回商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针对经营者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怎么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经营者一旦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以上的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停止等措施生产或服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