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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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经营者一旦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以上的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停止等措施生产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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