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此你弟弟及同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依法可先由工厂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作为工伤职工你弟弟及同事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你弟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认定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厂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等费用。如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再根据具体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 如何申请认定工伤及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在百度搜索参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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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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