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均应负责,若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解决;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可不负责任。所以如果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所签合同很可能无效。签合同时应注意:第一、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第二、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第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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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具有销售资格,不能销售商品房,该合同无效。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可以修改。在具体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卖双方可以就某项未尽事宜达成补充约定,或在不影响公平性的基础上修改原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文。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开发商有权与购房者进行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内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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