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视用工满一年之日已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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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者可以催告其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未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其他。
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口头形式劳动合同无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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