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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期间女职工高温冒充制度怎么理解

2022-08-09 1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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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9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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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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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用人单位无高温保护措施致职工中暑的,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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