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因此,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在三期结束后,单位因合同期届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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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要延长至哺乳期结束;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要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该劳动者哺乳期结束。 因为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该职工不存在应当被辞退的过错情形的情况下,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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