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对没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此外,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引人误解的使用方式使用。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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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如下: 1、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2、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全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具体如下: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禁止使用;在不同商品中申请注册商标,复制、翻译他人中国注册驰名商标,不能注册或使用;注册商标违反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5年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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