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因为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甚至多种领域之间毫不相干。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消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例如在2000年6月荷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声誉非常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法官在审理中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首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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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规定请求保护该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可能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规定如下: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一般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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