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创利能力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据此,不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不论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还是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都对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巴黎公约》在第6条之2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任何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应拒绝这种标记的注册申请;如己批准其注册,则一旦发现其与已驰名商标相重复,应予撤销。德国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实行的就是注册和使用都可以取得商标权的制度。该法第4条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并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声誉,作为商标获得了承认,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之一。第12条规定,未注册但已取得声誉的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即如果有人将他人已取得声誉的商标拿来注册,则使用人有权要求撤销该注册。以海信集团与博西的商标抢注案为例,中德均为WTO成员国,且有据可查的是海信于1999年1月5日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如有确凿证据证实,海信在博西注册之前,就已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声誉,便有可能依据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寻求德国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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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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