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正确认定驰名商标,是切实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认定主体过多,认定范围过滥,认定的方式过于主动,就会造成驰名商标满于飞,对那些真正具有较高商誉和雄厚实力的驰名品牌的保护是不利的,所以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一定要非常慎重为之。《巴黎公约》在确立了驰名商标应受特殊保护原则之后,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一定情况下将认定交给各国由各国根据其本国法来确定。笔者认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前提是该商标是否在某一国驰名,因此认定权是归属于各国国内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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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有下列特殊保护: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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