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将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后者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
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