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一般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招牌”,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工程项目由挂靠人自负盈亏。被挂靠企业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内部承包经营一般是指发包方除提供了资质证书等外,还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二者存在管理被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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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即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工程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在外部表现上也体现授权,在此意义上,挂靠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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