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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加班费折合天数发放劳动者的加班费这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

2022-03-06 15: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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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这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加班工资远高于正班工资,折合成天数发工资就不是加班倍数发放加班费了,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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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加班费由用工单位发。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新劳动法加班费基数的确定: 1、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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