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有关的违约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一种是保密协议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我理解您指的可能是第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以下情形之一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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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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