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押金。因此,辞职,用人者必须退还押金。你现在的问题是,“押金条他们也没开给我”。如果对方不承认收取了你的押金,就有点麻烦了。按正常程序来说的话,是要退给你的,但是你提前走,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扣取的很合理,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倒也无所谓,如果扣取整月的工资,你就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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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收取押金的。如果单位有该行为,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薪酬:工作日加班薪酬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薪酬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加班薪酬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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