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押金。因此,辞职,用人者必须退还押金。你现在的问题是,“押金条他们也没开给我”。如果对方不承认收取了你的押金,就有点麻烦了。按正常程序来说的话,是要退给你的,但是你提前走,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扣取的很合理,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倒也无所谓,如果扣取整月的工资,你就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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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如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为15天。
关于孕妇劳动法的规定:禁止安排孕妇加班;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享受产假,要求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禁止哺乳期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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