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经过企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3、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4、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应当允许本人申辩并签署意见; 5、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工作等事项; 6、结算职工当月工资; 7、给被除名职工出具《除名证明》,便于本人再就业;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 9、转移职工本人档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今后企业对此种情形的职工,应当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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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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