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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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费用,应该要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进行支付。如果工作的时间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就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就按照半个月的工资进行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费用,应该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来进行支付。时间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工资进行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月工资是职工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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